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臂丛神经损伤获赔52万元
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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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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臂丛神经损伤获赔52万元

/李军律师

近日,笔者代理的一起臂丛神经损伤案件有了调解结果,以被告赔偿原告52万元结案。以下对本案经过做个简要介绍。

【基本案情】201512256时许,原告母亲因孕40周、胎膜自破1小时至被告医院待产。当天1605分,原告在产钳助产下出生,口吐白沫、轻度窒息、左手肌张力低下。后转至被告儿科,诊断原告“新生儿肺炎、轻度窒息、左臂丛神经损伤、缺血缺氧性脑病?”经南京市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诊断、手术治疗,原告被确诊为左产瘫二型,左臂丛神经C5断裂,C67撕脱。

【原告理由】被告在为原告母亲助产过程中,存在诸多诊疗过错:未尽告知说明义务,侵犯患者知情权和选择剖宫产的权利;缩宫素应用缺乏明确指征,滴速过快,观察欠缺;根据其催产素静滴观察表上记载,201512251300分宫口开大2厘米,一个半小时后的1430分宫口扩张至8厘米,然被告妇产科无人察觉此异常,催产素仍按原速照滴直至产程结束。随后,胎心出现异常,胎儿窘迫,以此为指征,被告为产妇施以产钳助产不当,原告出生,患有多种疾病、产伤,左臂丛神经损伤至今未愈。对此,被告应承担全责。

【鉴定意见】经法院委托某市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分析意见认为被告医院存在以下过错:缩宫素应用不符合规范;本案胎心减速时,先露尚未充分下降,在此情况下应改行剖宫产终止妊娠,而医方选择产钳助产,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儿目前遗留臂丛神经损伤、脑损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考虑到患儿系巨大儿,经阴道分娩易造成臂丛神经损伤,但目前难以准确预估,故建议被告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案件结果】鉴定意见出具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2万元(不包括后续康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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