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班期间请假外出看病途中意外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案件导读】光头强生前系江苏省A市某电子厂职工,2012年5月18日13时许,光头强因身体不适请假去医院看病。车间主任签发了出门证,并注明出厂时间13时30分,请假为一小时。当日13时40分左右,光头强在途中与一辆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本起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对方车主负全责。后光头强的家属为其申报工伤。同年9月2日,相关部门作出了光头强死亡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书,理由为光头强在工作期间因私事外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后光头强的家属申请行政复议,2012年12月24日,该市政府作出了维持认定决定书。家属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认定决定。一二审法院均维持了相关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然而本案,最终由检察机关抗诉成功获改判。
【案例分析】江苏省检察院抗诉认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光头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身体不适,为了身体状况好转后继续工作而请假去看病,光头强因病请假去诊治与继续工作之间具有关联性,且办理了请假手续经单位批准而外出,在看病途中受伤显然与工作原因有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中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后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终审判决认为光头强仅是暂时请假中断工作,并非请假下班,不适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机械地理解了“上下班途中”的规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故撤销了一审、二审的法院行政判决,撤销了相关单位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内容,并责令相关单位重新作出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