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徐婷律师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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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人身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更新时间:2013-12-31
[事件导读]2010年1月16日,汪某与某电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4月2日,汪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后被认定为工伤。工作期间,因汪某未过试用期,其单位没有为汪某投保工伤保险,仅投保了商业人身保险。事发后,汪某的父母领取了30万元的商业保险理赔款。之后,汪某的父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而某电子公司则认为,在汪某的父母已获得商业保险理赔的情况下,理应免除其工伤保险赔付责任。

[案例分析]商业人身保险与法定工伤保险从法律关系、保险性质、受益人、责任主体等方面均有所不同。虽然从赔付结果看,被投保商业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亦能通过商业保险获得一定数额的理赔款,但投保工伤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商业保险合同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责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因此,该电子公司仍应向工亡员工的家属支付支付丧葬补助金和工亡补助金等。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公司以员工未过试用期为由不缴纳社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将给公司带来很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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