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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业务模式下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风险
更新时间:2014-05-10

“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业务模式下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风险

作者:企业法律管家团队 郑斐戈 律师、张 兵 律师

.案情概要:

20125月,上海A纺织品公司与注册于BVIB公司在上海C公司处签订了三份面料买卖合同,由A公司提供蓝白格和黑白格两款面料给B公司,后B 公司将A公司供货的面料委托国内服装加工厂进行成衣加工,成衣加工完毕后B公司出口至美国客户,但美国客户收货后检测黑白格成衣面料缩水率超标,将全部黑白格成衣予以退货,B公司在此情况下拒绝向A公司拒付黑白格面料货款, 因B公司在国内没有机构和人员,且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系B公司的负责人,故B公司与A公司的合同事务(包括安排收发货,部分货款委托支付,与A公司就面料缩水率质量问题的交涉等)均委托给C公司进行。

A公司因货款催付未果,先以C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C公司支付货款,一审被驳回后A公司提起上诉,上诉后开庭前A公司又撤回上诉。撤回上诉后A公司以B公司和C公司为共同被告再行起诉,并以B公司和C公司“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存在人格混同为由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遂提出反诉,要求A 公司赔偿损失。

(本案由企业法律管家律师团郑斐戈律师张兵律师分别作为C公司和B公司的代理律师,目前本案已发回重审)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以C公司实际参与到合同履行为由判决C公司对B公司对A公司的欠结面料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与C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以本案事实尚未查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律师评析

1.本案属于较为复杂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争议事实较多,且目前尚未结案,故仅针对法人人格混同问题提出建议。

2.在现行法律层面,对“纵向”的人格否认——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明确的规定。而对于人格混同的“横向”的人格否认——关联公司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审判实务中,是存在对关联公司之间因人格混同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判例。故关联公司之间在对委托处理业务时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以避免处理不当导致法律风险。

3.人格混同法律风险规避建议

(1)在公司体系层面上,需做到财务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管理独立,通俗而言,就是要达到账册清晰,资产不混乱,管理人员不混乱。

(2)在具体业务上,关联公司之间相互代为处理业务在所难免,但必须完善委托手续,且必须向合同相对方预先提示告知,并留下证据。

(3)在事务执行细节上要尤为注意,比如来往书函的署名,公司格式性书函的选择,委托付款的备注提示等均要注意不要署错名,选用正确主体公司的格式性书函文本,以避免给合同相对方找到人格混同的事实和理由。

(4)”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现象在实务中也大量存在,尤其是从事多项关联业务的企业主,为了避税的考虑同时注册几家公司进行业务操作,为了节省成本均由一套人马搞定,此为实质上的人格混同,此种做法法律风险较高,建议至少要对人员和财务进行清除的分割,否则,被认定为人格混同的风险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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