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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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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案件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0-07-26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本案原告杜瑞康委托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张魏律师,担任其诉被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世凯、被告苏文旭、第三人杨帅雇主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系雇主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被告王世凯、苏文旭都否认是承包人时,本案中对原告的雇主就是被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这是确定不变的。

1、石头的使用人已经在另案中查清:(2009)邛崃民初字第1862号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书审理查明:“原告(杜瑞康)等人负责将石头装上车,石头运到被告木梯工地供被告使用”。

这已经确定被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原告提供劳务的接受者。

2、被告王世凯和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否认两者之间具有承包或者分包关系,否认被告苏文旭陈述“王世凯承包被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但并不影响被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赔偿主体身份,因为本案是雇主责任纠纷,不是劳动纠纷,所以不管王世凯承认承包关系与否,被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最终雇主的身份是确定不变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被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雇主,是石头这一劳务成果的接受人。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如果本案定为帮工,则被帮工人是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世凯,公司接受了石头没有拒绝帮工,所以也应当承担责任。

虽然王世凯和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绝承认两者之间的承包关系,但并不影响被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雇主的身份,再次申明该单位是石头(劳务成果)的接受方。

4、第三人杨帅如果被认定为堡坎工程的分包人,那么被告君羊公司只有一个堡坎,所以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案的责任方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原告是提供劳务,受益的有被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世凯、被告苏文旭,以致分包堡坎工程的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安全因素造成原告人身损害,被告王世凯、被告苏文旭以及第三人皆没有相应资质和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所以雇主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世凯、第三人杨帅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赔偿项目和金额合法

1、伤残级别已经法医学鉴定,庭审中被告无异议,所以伤残赔偿费是经计算确定的。

2、每天报酬已经在另案中查清,所以765元的劳务报酬是确定的。

3、误工时间、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医药费、公证费、交通费、特别治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是确定的。

综上所述,敬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谢谢!

此呈xx市人民法院

杜瑞康的代理人:张魏律师

201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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