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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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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牟平区村委会砍树定性滥伐林木罪
更新时间:2014-04-24

案情介绍:

2011年9月到2012年2月间,为给村里水库清淤,A某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砍伐本村所有在水库附近的林木。之后,A某向镇上的林业站申请,但未获得批准。
该村村委会在没有林业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推倒村集体所有并由村民经营的林木。后经烟台市森林公安局勘察,一共毁坏了树木123棵,共计立木蓄积18.9348立方米。



审判结果:


刘德高接受被告人家人的委托,充分调查,收集对当事人有利证据。法院一审认为,该村村民委员会违反了森林管理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树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A某身为村民委员会主任,是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该村村民委员会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曲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村村民委员会和A某以原审判决认定滥伐树木数量和实际不符、材积计算方法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无罪。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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