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肥城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集资130万元,肥城市人民法院判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案情介绍:
2007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经朋友介绍,以某开发公司总经理的身份结识被告人1某某,宣称公司即将上市,为达到公司上市条件,需增大资金流量,并开具了丰厚的融资条件,计划向社会吸收融资款,同时,1某某作为加盟商可根据融资额获得8%的提成。后被告人张某某、1某某以在酒店召开推介会、组织旅游、聚会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在境内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纪某某将吸收的公众存款,扣除相关款项后全部转账至被告人张某某的个人账户。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1某某共转账至张某某账户三百二十余万元,被告人伍某某以取现的方式陆续将资金取走。后因不能吸收新的存款,无力偿还融资人的本金和利息,该融资项目宣布崩盘。截至2008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1某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造成博兴县境内30余名融资人的140余万元本金不能归还。
审判结果:
刘德高接受被告人家人的委托,充分调查,收集对当事人有利证据。经专业律师刑事辩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1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1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