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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伏龙律师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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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成功获赔案: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和解协议书
更新时间:2010-07-19

郭某某于2009年底找到本律师,诉说夫妻两个被人打成残疾,全身行动不便,无数次向有关部门反应上访均无人理会,郭某妻子甚至曾试图以自杀来引起上级部门的重视,但均无果。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向市政法委、政府递送材料及报告,最终公安局逮捕了行凶人,其后,律师又协助当事人与对方在检察院、法院调解多次,最终达成和解,圆满地解决了此次纠纷,委托人一次性获得了数万元的赔偿金,其对律师的工作表达了很高的评价及感谢。

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伤害方):郭X,男,XX年X月XX日出生 , 身份证号: ,汉族,住XX市XX区霞XX乡 。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被伤害方):郭XX ,男,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 ,汉族,住XX市XX区XX乡 。

郭XX,女,XX年X月X日出生,省份证号: ,汉族,住XX市XX区XX乡 。

甲、乙双方于2009年9月11日下午6时左右,在位于XX市XX区XX乡阳塘村牌楼山,因为琐事发生争吵,甲方郭X将乙方郭XX、郭XX打伤,致郭XX轻伤,郭XX轻微伤。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元),此费用包括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一切费用,并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支付。

二、 乙方承诺不再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一切责任。

三、 甲方保证被释放后不再伤害乙方,乙方也不再伤害甲方,否则后果自负。

四、本协议生效后,在甲方履行了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的前提下,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以及人民法院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五、本协议自甲方支付乙方全额赔偿款项、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法院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或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或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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