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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伏龙律师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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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民事赔偿协议书
更新时间:2010-07-20

周某驾车撞死傍晚散步的老人,并逃逸,后自首。在交警队,家属情绪激动,甚至欲殴打肇事者家属,经过律师反复的协调,并经数次谈判,最终双方签订赔偿协议书,受害方也承诺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肇事者,判处缓刑。

民事赔偿协议书

甲方(致害人):周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XX人,住湖南省XXXX,身份证号: ;

甲方委托代理人:周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XXXX,身份证号: ,系致害人周XX弟弟。

乙方(受害人):李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湖南XX人,住湖南省XXXX号,身份证号: ,系死者妻子;

任X,女,XX年X月X日出生,湖南XX,住湖南省XX市XX区XX号,身份证号: ,系死者任X女儿;

任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XX市XX区XX号。

2010年5月8日20时30分许,致害人周XX驾驶湘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XX市XX区XX往XX路方向行驶至XX村地段,因驾驶不慎,致使行人XX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后,甲乙双方为了及早从事故中解脱,经友好协商,受害人愿意谅解致害人周XX过错,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元),此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住宿费等一切赔偿费用,并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支付;

二、 乙方承诺不再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等一切责任。

三、 乙方将请求相关司法机关对甲方免于刑事处罚;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甲方刑事责任,则乙方有责任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四、 本协议生效后,在甲方履行了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的前提下,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以及司法机关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五、 本协议自甲方支付乙方全额赔偿款项、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司法机关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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