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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川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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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XX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4-03-22

湖南省XX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涟民二初字第480

原告邱X凯,男,汉族,200882X曰出生学生,住涟 源市伏口镇 XX村曾家组。

法定代理人邱X亮(邱X凯之父)汉族,1983112X 日 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龚C 奇,北京XX(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XX啤酒(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 李家湖。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风、张X,该公司职员。

原告邱X凯诉被告华润XX啤酒(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润XX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5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624日、730日二 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X凯的法定代理人邱X亮与委托 代理人龚X奇被告华润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X风、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 X凯诉称:201251911时左右,原告在本村祝寿的宴席中吃饭,突然华润XX公司生产的 XX啤酒瓶发生爆炸,啤酒瓶的碎片炸到原告的眼睛,当时血流不止造成原告左眼严重伤害的人身损害事故。原告被送刭娄底眼科医院治疗,医院门诊以左眼角膜破裂收住院原告入院后急诊行左眼角膜清创缝合+巩膜探查复位术+上睑皮肤裂伤清创缝合术后来由被告的投保公司指定到湖南文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后期做角膜移植手术及后续治疗费用大约是八到十万。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医疗费8757 元、后续治疗费1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3000 元、护理费5920元、残疾赔偿金44 640元、交通费2004元、精 神损失费30 000元,合计194 471元。

被告华润XX啤酒公司辩称:1、华润XX啤酒公司生产的产合格,不存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华润XX啤酒公司的所有产品均是严格依照国家标准、啤酒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标准生产制作的包装物雪花啤酒瓶更是严格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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