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涟民二初字第480号
原告邱X凯,男,汉族,2008年8月2X曰出生,学生,住涟 源市伏口镇 XX村曾家组。
法定代理人邱X亮(邱X凯之父),汉族,1983年11月2X 日 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龚C 奇,北京XX(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XX啤酒(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 李家湖。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风、张X,该公司职员。
原告邱X凯诉被告华润XX啤酒(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润XX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 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4日、7月30日二 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X凯的法定代理人邱X亮与委托 代理人龚X奇,被告华润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X风、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 X凯诉称:2012年5月19日11时左右,原告在本村祝寿的宴席中吃饭,突然华润XX公司生产的 XX啤酒瓶发生爆炸,啤酒瓶的碎片炸到原告的眼睛,当时血流不止,造成原告左眼严重伤害的人身损害事故。原告被送刭娄底眼科医院治疗,医院门诊以“左眼角膜破裂”收住院,原告入院后急诊行左眼角膜清创缝合+巩膜探查复位术+上睑皮肤裂伤清创缝合术,后来由被告的投保公司指定到湖南文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后期做角膜移植手术及后续治疗费用大约是八到十万。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医疗费8757 元、后续治疗费1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3000 元、护理费5920元、残疾赔偿金44 640元、交通费2004元、精 神损失费30 000元,合计194 471元。
被告华润XX啤酒公司辩称:1、华润XX啤酒公司生产的产合格,不存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华润XX啤酒公司的所有产品均是严格依照国家标准、啤酒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标准生产制作的,包装物雪花啤酒瓶更是严格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