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陈汉平律师
广东-深圳
从业17年 主办律师
4
好评人数
36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澳门一日游,购物途中车祸身亡,组团社承担赔偿
更新时间:2010-06-27

案情介绍:

李某参加深圳某旅行社的澳门一日游,支付团费300元。2008年10月15日,经过珠海拱北出境,由澳门某旅行社负责地陪接待。在旅游过程中,地陪导游安排旅客购物,大巴司机在一道路上停车,导游让旅客横穿马路到对面的商店购物。李某在购物后,再一次横穿马路时,被另一辆货车撞到,经急救不治身亡。

本律师代理受害人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深圳某旅行社支付死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被抚养人抚养费等费用。

被告旅行社辩称,旅行社已经为旅客购买人身意外险,应在保险金内承担赔偿,本案的直接加害人为肇事货车司机,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策略:本案存在合同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的竞合问题。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如果其中的一个请求权实现,则其余的请求权消灭。请求权竞合的处理原则典型地规定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如果选择侵权之诉,原告可多获得一项赔偿,就是精神抚慰金(最高10万元)。但是,如果选择侵权之诉,案情不得非常复杂,需要追加澳门接待社、肇事货车司机、司机的受雇单位为共同被告。而其他被告均在境外,诉讼的时间非常漫长,最后确认的赔偿义务人,能否承担义务,还涉及到境外的执行程序问题。经过权衡利弊,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我们选择合同之诉。

案件审理:

本律师认为,1、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旅行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2、人身意外险是保险公司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旅行社赠送保费,仅属于旅行费用的一部分,实为旅客支付。保险赔偿金不能免除被告的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双方形成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导游没有遵守交通规则,带领旅客横穿马路,导致李某车祸身亡,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提出上诉。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陈汉平律师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