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世纪90年代,深圳市政府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非深圳市户口的人士,不得在深圳购买房产。1993年,上海刘某借用深圳张某的名义向蛇口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南水小区商品房一套,价格18万元。双方没有签订协议,所有购房的款项均由刘某从上海直接汇至发展商的账号。房产交付使用后,一直由刘某使用,1996年后,刘某回上海工作,将房屋出租。房产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
2008年,刘某要求张某协助办理房产证,并直接过户到刘某名下。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快速上涨,该房产的市场价格已经超过100万元。张某在协商的时候,要求刘某给于一定的"报酬",后因协商不成,张某拒绝协助办理。
刘某向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1、确定该房产归原告所有;2、被告负责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张某辩称:当年被告是向原告借款买房,房屋应当归被告所有。
案件审理:
本律师代理原告。本案中,借名购房的行为发生在15年前,双方没有签订协议书。了解情况的相关人员2年前已经去世。该房产虽然尚未办理房产证,但是国土局预售备案确实是被告的名字。经过调查取证,获得以下证据:1、《房屋预售合同》(由原告代理签名,原件由原告持有);2、发展商开具的收款收据(原件有原告持有);3、汇款凭证;4、房屋的入伙证明(由原告办理);5、收电费的托收银行存折(原告名字);6、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为原告);7、房屋租赁税收据(出租人为原告)。
本律师提出,由于政府的调控政策规定非深圳户籍人士不得购买深圳房产,原告借用被告的名义购买涉案的房产,款项由原告从上海直接汇至发展商,如果是借款为什么不会给被告?《预售合同》,收款收据均由原告持有,15年来房屋的实际控制人为原告,被告为什么没有主张权利?根据事实足以证明本案是借名买房关系,而并非被告所称的借款买房关系。被告在庭审中又称双方是合作买房关系,双方应当分配增值的利润,但被告均不能自圆其说。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陈汉平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