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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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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交通事故案
更新时间:2014-04-21

基本案情

2010925日, 赵某酒后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后载燕某)行驶至潍坊市健康东街与北海路交叉口时与杜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因本次事故给燕某造成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801元。经查,杜某驾驶的出租车系本人所有,挂靠在某保险公司名下经营。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等其他险种。

燕某将杜某、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801元。

庭审过程

三被告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均无异议。

杜某与出租车公司认为发生事故属实,该车已投保交强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应在保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责任,诉讼费等不承担。

医疗费:燕某提交了发票等证据且被告认可,法院予以确认;

误工费、护理费:燕某提交了劳动合同等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真实可靠,虽然被告提出异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住院伙食补助费:原、被告无争议,且燕某有充足证据,法院予以确认;

交通费:燕某未能提交证据,被告不认可,法院未支持。

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赔偿燕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301元;驳回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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