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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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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告反诉
更新时间:2014-02-28

【基本案情】

201112日蔡某骑摩托车行驶至樱前街金马路时与孙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蔡某受伤,孙某的车辆受损。孙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364.7元,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蔡某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蔡某不构成伤残,误工时间150天,住院期间1人护理出院后无需护理,营养费5000元。

蔡某起诉后,孙某就车损1730元提起反诉,要求蔡某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

对于蔡某的诉讼请求,孙某认为发生事故属实,具体赔偿数额应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车损1730元蔡某应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应当分项承担责任,诉讼费、鉴定费等不在赔偿范围内。

蔡某认为对孙某的车损及评估费没有异议,但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自己应承担60%的责任,即1038元。

经过充分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院对蔡某的各项损失及孙某的车损作出了认定。

医疗费26895元由病例、发票等证明,被告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

误工费9700元(计算方法:1940/*5=9700元)由工资扣发证明,鉴定意见书等证明,被告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

护理费1358.7元(计算方法:1940/30*21=1358.7元)由住院病例等证明,被告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

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复印费、精神损失费、认证费、交通费等法院根据相应的证据结合被告的意见分别依法作出认定。

孙某的车损1730元由评估报告的为证,依法予以认定。

【法院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赔偿蔡某43279.7元,蔡某赔偿孙某车损的70%,即12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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