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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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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
更新时间:2014-02-21

基本案情

2011929日, 李某骑摩托车后载董某与刘某驾驶的从甲公司借来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李某与董某均受伤。刘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未投商业三者险等其他险种。

董某将李某、刘某、甲公司、**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复印病历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23971.99元,李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

庭审过程

四被告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均无异议。

李某认为发生事故属实,各项费用依据证据情况确定。

刘某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因李某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摩托车造成的,并且董某对以上情况是明知的,因此刘某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

甲公司认为甲公司与刘某之间是车辆借用关系,且甲公司出借的车辆是合格的,无刹车失灵等情形,刘某有驾驶证,且无饮酒吸毒等情形,甲公司在出借车辆方面无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可在赔付限额内承担责任,评估费、鉴定费、诉讼费等不在赔付范围内。

董某主张医疗费16486.19元、复印病历费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元、伤残赔偿金3336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621元有相应证据且各被告均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对于误工费,误工天数以鉴定结论中的300天认定,对于李某的实际收入因提供的收入证明经庭审质证为虚假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按李某的农村户口性质认定。

精神抚慰金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伤残级别等酌情认定2000元。

其他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李某承担13462.6元;

刘某承担13462.6元;

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承担543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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