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盗窃罪律师辩护
杨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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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从业24年
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接受叶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辩护人。经过会见嫌疑人、阅卷等工作,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我们发表以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在审查起诉时参考。 一、 嫌疑人黄某某在被公安机关第一次传唤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新华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和嫌疑人的供述,2009年4月15日,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王晶晶报警后,迅速赶到受害人家中。王晶晶向民警报称发现放于家中的十字架形饰品一枚、仿制带钻饰品一枚,欧米茄手表一只、钻戒一枚等财物被盗,并指控其保姆黄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民警遂将黄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当日的21:30到22:30分,办案民警对黄某某进行了讯问,黄某某在接受讯问时,主动交代了盗窃十字架饰品、手表的作案事实。后来公安机关在黄某某的暂住处搜查到了十字架饰品、手表、挂件饰品(仿)三件赃物。经过物价部门估价,上述三件赃物价值10690元,其中黄某某主动交代的十字架饰品、手表价值10640元。另外一件价值50元的挂件饰品(仿)可能是嫌疑人情绪紧张所致记忆疏忽没有提及。因为主要事实都交代了,没有必要隐瞒价值如此微薄的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结合本案事实,恳请贵院在审查起诉时认定嫌疑人黄某某的投案自首的行为。 二、 嫌疑人黄某某系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 根据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其他材料,嫌疑人黄某某以前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到案后主动交代罪行,并手书亲笔供词,对自己所犯罪行进行了深刻反省,认罪态度较好。 三、 嫌疑人所盗赃物已全部退还给受害人。 嫌疑人所盗十字架饰品、手表、挂件饰品(仿)三件赃物,由公安机关搜查以后,全部发还给受害人。 四、 恳请给与嫌疑人黄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本案嫌疑人黄某某符合法律关于缓刑的规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主动交代所犯罪行,系初犯,赃物已全部返还,所以,恳请贵院认定其投案自首行为,给予嫌疑人黄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辩护人: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永 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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