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刑事辩护罪名变更
杨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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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从业24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的规定,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高攀的委托,为被告人高攀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承担辩护任务。 我们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高攀,结合事实及相关法律,认为高攀抢包的行为更符合抢夺罪的法律特征。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根据高攀本人的辩解,2007年11月22日高攀及其他同案犯在实施作案的过程时,被害人韩家荣骑电瓶车在联宝路由北向南行使,高攀驾驶摩托车掉头后从被害人后面左侧靠近被害人,由于被害人是单肩挎包,坐在最后的同案犯李彦春从韩家荣左肩上将皮包抢走,这个过程发生在一瞬间,韩家荣根本来不及争抢和反抗。同案犯李彦春和张广远对此都有供述。李彦春2009年1月6日在公安机关供述作案过程时说:“我一把将其左肩上的包拉了下来,抢到后我们加快速度逃掉了。”张广远2009年2月10日在公安机关供述作案过程时说:“当接近那个女的时候,李彦春一把把她的包拉下来了,抢到后我们加快速度逃跑了。”因此,同案犯李彦春、张广远的供述都验证了高攀的说法,即在被害人韩家荣没有注意的情况下,将被害人韩家荣的包拉下来抢走,这个过程非常短暂,被害人韩家荣根本来不及争抢。而被害人韩家荣的陈述说,感觉有人从后面抓住挂于左面肩膀的挎包,自己当时下意识的拉住包,此时坐在后排的男子拉住被害人的包,他一直拉着,被害人骑在车上也硬拽住自己的包,最后包被他们抢走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抢夺罪。现高攀等人在作案过程中,并无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或者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拉应拽方法劫取财物,更不是明知会造成他人伤亡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情形。被害人韩家荣的陈述说双方有一个争抢角力的过程,但并无其他证据与以佐证,而且被害人陈述中,将作案人员误以为是两个人,可见当时的过程是相当短暂的,被害人还来不及反应。故此,我们认为,高攀等人的行为,更符合抢夺罪的法律特征,定性为抢夺罪更为妥当。 以上意见,恳请贵院在审查起诉时予以采纳。 辩护人: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彬 杨永 2009年3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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