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仲裁庭:
上海安雅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雅公司)申诉辛集高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们接受本案申诉人委托,出席仲裁庭进行代理活动。我们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个是本案的处理范围,第二就是是否造成高科公司损失。我们围绕这两个争议焦点阐释如下。
一、 本案的处理范围应该涵盖2006年7月13日合同项下全部内容。
2006年7月13日,高科公司向安雅公司订购化工原料,货款金额为2775元。加上以往欠款66575元,累计欠款69350元。以上内容都清清楚楚写进了合同中,合同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解决的争议,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所以本次发生的买卖合同金额2775元和以往的欠款金额66575元都应是仲裁的处理范围。
而且在2006年6月23日,安雅公司也以合同形式对以往高科公司与通凯公司的的欠款进行了小结,高科公司是知情的、认可的。现通凯公司再次出具了债权转让证明书。
所以,高科公司认为仅涉及本次交易金额2775元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 高科公司主张安雅公司造成损失与事实不符。
高科公司主张通凯公司、安雅公司造成其业务损失,辩称通凯公司错发货物、质量伪劣等,高科公司如果果真遇到这类问题,一定会通过及时有效的方式通知交易向对方,因为这涉及到切身利益问题。我们并未接到高科公司的任何异议和通知。因此,高科公司现在提出来,没有事实依据,完全是为了逃避责任和搅合仲裁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仲裁处理范围应是2006年7月13日合同向下的全部金额,高科公司并没有任何损失。请仲裁庭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代理人 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 杨永律师
200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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