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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凌律师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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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还是承揽?
更新时间:2013-12-31

2013年5月,李某应王某之邀到我的当事人胡某的房屋做砖工,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在房屋快做完,做粉刷时潘从三楼脚手架上掉了下来。李某现已全身瘫焕,伤残一级,需终身护理依赖。

李某起诉到法院称,其系受雇给房主胡某做事,因此要求胡某、李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一百多万的赔偿。法院也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立案。

然而,本人接手这个案件后发现,这果真是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吗?经过仔细调查分析,我发现该房屋粉刷工程是承包给王某的,而受害人李某则是王某叫来帮工的。李某的工资由王某发放。房主胡某只是支付给王某承包款。另查,受害人在案发前当晚大量饮酒。

因此,本人接受代理后认为,原告的代理人起诉的法律关系错误。本案应当是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本人于是提出相应代理观点,并提供充分的书面证据以及大量的证人证言,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王某才是李某的雇主。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我的当事人只有在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承担选任不当的补充责任。

最终,法院认同了我的代理观点,判决由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我的当事人只承担选任不当的1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承担10%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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