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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纪辉律师
湖南-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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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谢X强迫妇女卖淫一案
更新时间:2013-12-30

XX、谢X强迫妇女卖淫一案

被告人唐XX,男,辩护人(略)

被告人谢XX,女

辩护人曾纪辉,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男

案情简介:

200710月下旬的一天,唐跟谢提出喊几个妹子出来耍,然后拍其裸照以便控制其卖淫,谢表示同意。2007112日晚,谢XX以前的同学XX(女)打电话要谢XX去接她。唐、谢得知后,在“八面玲珑”饭店边吃饭边商量,唐要刘与XX发生性关系,乘他们发生性关系由唐给他们拍照,以便控制XX,刘、谢表示同意。三人租了相机后,接了XX一起唱了卡拉OK,吃了夜宵,然后四人在龙园宾馆开了402403房。XX402房间洗澡时,谢将XX的衣服拿走,XX洗澡出来后,刘XX以谈朋友为名要与XX发生性关系,XX不同意,刘打了XX两耳光,XX不从,唐便进房威胁,要XX卖淫赚钱,并强行与XX发生了性关系。尔后唐又与刘一起给XX拍了裸照,拍照后,唐要XX403房休息。113日早上6点钟左右,谢将XX送出宾馆,XX回家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谢XX的辩护人辩护观点是:1、被告人谢XX的行为是强迫妇女卖淫的犯罪预备;2、谢X是从犯;3、赔偿了被害人的受害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4、对其适用缓刑不会有再危害社会的可能。

法院审理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唐XX犯强迫妇女卖淫罪(未遂)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被告人谢X犯强迫妇女卖淫罪(未遂)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三、被告人刘XX犯强迫妇女卖淫罪(未遂)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详见(2008)武法刑初字第5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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