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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律师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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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诉安徽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劳动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0-05-13
2008年8月27日,张伟律师接受原安徽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员工王某、李某的委托,代理其诉安徽苏宁加班工资纠纷劳动仲裁阶段。接受委托后,张律师认真阅卷后发现,劳动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安徽苏宁工作期间确实有加班的事实,并且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但是考虑到安徽苏宁是一家优秀的民营企业,张律师决定首先带着劳动者去安徽苏宁希望和单位达成调解,合肥电视台法制教育频道“维权在行动”节目组知道此事后,也指派记者跟踪采访了此案。在记者的陪同下,张律师及劳动者一起和安徽苏宁电器就加班工资纠纷组织了多次调解,但是最终因种种原因调解失败。 2008年9月,在与安徽苏宁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张律师结合案情依法向合肥市某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案,并于2008年11月分别开庭审理了两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张律师作为劳动者的代理人依法参加了庭审,并提出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劳动者的多个事实和理由。通过张律师及劳动者的集体努力,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月9日依法裁决,裁决内容如下: 一、李某: 1、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2414及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603元,合计3017元。 2、第3项仲裁请求不予受理。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所有仲裁请求。 二、王某: 1、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8月17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14117.9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76.4元,共计16094.3元; 2、驳回申请人的第1、3、4项和第2项中要求支付其延期支付加班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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