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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光辉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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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城女是否有权参集体财产与分配案例
更新时间:2013-11-19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系长安区**村某小组成员,20135月,被告村组土地被国家征用,村组共同研究向杜永村某小组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并于6月向该组其他村民每人发放征地补偿款数万元。因原告不符合分配方案规定的条件,被告村组未给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起诉要求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支付征地补偿款。

庭审情况: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经法庭调查,原告所述村组向村民分配款项属实,未向原告分配也属实。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认为,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户籍仍在原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要求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与城镇居民结婚,致其户口无法迁出,其户籍仍登记在原村组,故其要求参与分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判决被告某小组支付原告分赔款,被告村委会参与制定分配方案,故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故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总结:

冯律师认为,法院判决符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相关规定,故原告诉请应得到支持,嫁城女的权益不容侵犯。村组的分配方案违法的均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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