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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光辉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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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案例,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13-11-09

基本案情:2012511日,被告张某驾驶陕*****小轿车沿高新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光和路路口处时,适逢原告经人行横道至此,陕****车将原告撞上,造成事故,后经交警队认定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15天,后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车主李某,某保险公司赔偿12万余元。

庭审情况:被告李某辩称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看护费等60000余元。其他损失要求不合理,数额过高。某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张某存在驾车逃逸的情节,属于免除责任的情况,故不同意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理赔。庭审中,原告提供了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书。

法院判决:伤残赔偿金部分,原告虽为农业户籍,但提供了暂住证,工作证等,证明其在城镇工作、居住一年以上,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误工损失部分,原告主张每月3300元计算,因原告未提交劳动合同,无法证明真实收入,故参照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2753元标准,根据伤情酌定确定为115天。对于原告主张误工费6个月,并无相关医嘱,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因原告构成十级伤残,酌情认定为1000元。故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9200元,残疾赔偿金41468元、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上述共计69000余元。判决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给付原告13000余元。最终,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60000余元外,原告共获得赔偿款84000元左右。

律师总结:本案关键是原告是农业户口,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经律师多方取证,原告积极准备,提供了暂住证、单位工资单、工作证明等,证明其在城镇已经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可以按照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关于这一问题,最高院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25)也已经明确规定了。因此本案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至于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因逃逸不赔偿商业险的理由,也缺乏法律依据。故此不予支持。本案稍欠缺的是,原告的精神赔偿金1000元略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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