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情况:本案关键是安家费是否应当返还?
我作为王某代理人提出两点:一、安家费已经发放,即属于王某所有,长安大学无权要求返还。安家费发放时候,王某即符合发放条件,发放安家费只是学校吸引人才的条件,双方建立人事关系,王某即有权获得。其次,发放安家费时,学校并未附加工作年限的条件。聘用合同中也未明确约定。因此,长安大学无权要求返还。二、无论安家费是否应当返还,王某均有辞职的权利,有自由选择工作单位的权利,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因此,王某的申请应当得到支持。
处理结果:因王某需要尽快办理离职手续,故接受了调解意见,返还了部分安家费,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校方办理了离职手续。
律师总结:安家费能否返还,关键看双方是否有约定,或者发放安家费时候是否有附加条件。如果没有,则发放后不应当要求返还,这实际是一种毁约行为,法院不应支持返还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