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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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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工伤赔偿、经济补偿金)
更新时间:2010-05-04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 诉 人 :王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 工作单位:江苏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 住 址:连云港市新浦区某某东路XX号X单元XXX室 电 话:1377559XXXX 邮编:222004 被 诉 人:江苏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职务:董事长 电 话:0518-8234XXXX 邮编:222007 请求事项: 1、裁决被诉人补发4月------9月的工资13200元; 2、裁决被诉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91991.68元; 3、裁决被诉人支付住院治疗及休养期间的护理费1432元; 4、裁决被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000元; 5、裁决被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66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4年6月4日,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申诉人与被诉人确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并于2004年8月18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4年8月1日至2007年8月1日,合同中确定申诉人受聘从事市场部产品助理一职。在2007年4月27日,申诉人在被诉人组织的与连云港市MM公司的足球比赛中受伤,经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跟腱断裂。后经多次治疗,申诉人于2007年8月8日出院,并且医院方在诊断证明书建议休养半年。2008年4月,申诉人因一直感觉左跟腱处功能障碍,并经过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被诉人和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建议和批准,再次接受住院治疗,于5月13日出院,医院方建议全休一个月。因此,申诉人很长时间一直处在治疗期间,与被诉人的合同期限应该顺延至2008年6月13日,应该享受治疗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但是,被诉人自2008年4月份以来,就已经停发了申诉人的工资。 2007年6月28日,经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认定申诉人为因工负伤。同年11月19日,经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诉人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因此,申诉人应该享受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 2008年2月13日,申诉人要求恢复工作,岗位仍是市场部产品助理,而被诉人没有任何充分的正当理由,以申诉人不适合市场部产品助理一职为由,将申诉人调至销售代表工作岗位,恰恰相反,申诉人因工左跟腱受伤,无法承受长时间走动,无法适应销售代表的工作,因此,申诉人仍然要求恢复市场部产品助理的岗位。 由于,被诉人自2008年4月份以来,就已经停发了申诉人的工资,而且申诉人的合理要求没有得到被诉人的同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现申诉人提出与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得到相应的待遇和经济补偿,所以,申诉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此提出仲裁请求,望仲裁委依法公正仲裁! 此 致 连云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 2、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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