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XX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与被告人沟通了解,查阅案卷材料,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吴XX实施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对此没有异议,但是,吴XX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判处缓刑,具体提出以下的辩护意见:
一、吴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确有悔改之意,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此,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能予以从轻处罚。
二、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够予以从轻处罚。
三、吴XX及其父母已经积极筹备了4万元,退还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物质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第4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同时,又积极筹备罚金,并已经准备了罚金2万元,因此,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够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吴XX是初犯、偶犯,其人身危险性小,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果判处缓刑不致于再对社会造成危害,而且,有利于对被告人的刑罚执行和教育改造。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吴XX在本案量刑时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判处缓刑,希望法庭依法公正判决,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曾 金 峰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