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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实际施工方是否有权主张工程价款?
何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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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某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某技术装备公司

一、基本案情

2003年至2006原告被告处承接了天意工程、凯晨广场工程、金融街工程、地铁四号线工程、地铁十号线工程、首特工程、北丰B1工程和公主坟工程,工程竣工后经双方核算,被告在《工程结算单》上确认了该八项工程的工程款总额为183 7678.38元,再加上呼家楼工地工程款80 360元,共计191 8038.38元。但被告支付159 7118.03元工程款拖欠320 920.35元工程款不予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被告均不予理睬,不得已原告只能委托本律师代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一、律师的办案思路及代理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导致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那么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针对该焦点问题,本律师认为原告是本案所涉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对本案被告北京中煤地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享有诉权。因为,本案原告虽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不是合法的分包工程承包人而导致施工合同无效,但其实际履行了建设工程的施工义务,且原告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都已经竣工且验收合格,被告在《工程结算单》也确认了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及应得的工程款。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不仅有事实依据,而且有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本案案号是(2010)朝民初字第02954.

审理结果是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320 920.35元及该款项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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