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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莉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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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掉包一天内损失13万元,银行应该埋单吗?
更新时间:2010-05-01
编辑同志: 我是一位个体户,2005年12月有一陈先生要在我这里订购大宗产品,说好付款采取银行卡转账方式,但他要看看我的经济实力。于是当天我在银行办理“一卡一折”,并在折内存入13万余元,随后将存折、银行卡给陈先生看。几天后,我拿着存折到银行取现,突然发现卡内仅剩150元,经查询,卡内现金在几天前分别三次在该银行的三个分理处柜台当日取走,每次取款分别为4.7万元、4.5万元、4.34万元。我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公安随后调阅取款当日银行的监控录像,我发现有一男子确象陈先生。经查证银行取款凭证,三次取款均为模仿我签名。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但一直未找到犯罪嫌疑人。 我认为银行未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就放款,违反了人民银行规定,就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裁定驳回我的起诉。我一直想不通,如果案子一直不破,我就一直不能告银行吗? 读者 [律师点评] 本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陕西省资深律师明莉,她认为: 首先,银行为储户开具了存折,办理了借记卡,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储蓄存款合同一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银行负有保管储户的储蓄存款之义务。 其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所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工作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第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对存款人一日内数次提现金累计超过五万元以上的,必须向其省级分行备案,并由其省分行报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备案。凡金融机构认为有嫌疑的取款业务,必须及时报告。”由此看出,当日一次性取款不足5万元的,银行不需审查储户身份证,但当日累计取款超过5万元的,银行应审查储户身份证。事实是在取款人凭借记卡三次在柜台取款时,虽然每次均不超过5万元,但累计取款已超过5万元,银行并未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仅凭签名一致、密码正确就放款。显然银行未按规定尽到关注、报告和备案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再次,法院裁定有一定道理,刑事诈骗和民事储蓄纠纷之间在法律事实上有一定关联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既侵犯了储户,又欺诈了银行,与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储户和银行都有关联。在这种情况下,不一定实行先刑后民,可以分别审理,从时间上来说,民事案件也可以先行审理,以保护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前提是法律保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在犯罪嫌疑人未抓获之前,刑事案件有多种可能性存在,如果法院擅自对民事实体部分判决,在刑事案件告破后有可能在民事、刑事事实关联部分出现不一致,因此法院对你的诉请从程序上驳回是有一定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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