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单位有一个老同志中年丧偶后再婚,其与前妻育有一儿一女,四人一直共同生活。他不久前去世,从遗物中发现,老人曾将6万元存款已儿子名义存入银行,但存折和密码均自己掌握。因老人未立遗嘱,妻子、两个儿女因继承遗产问题发生争议。妻子主张,6万元存款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作为遗产。其女儿主张,该存款应当作为遗产有三人共同继承。其儿子则主张,老人讲这笔钱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说明有意在去世后赠给自己,不应在作为遗产继承。请问,这笔存款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读者
[律师点评]本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陕西省资深律师明莉,她认为:
首先,《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老人以儿子名义存款,自己持有存折和密码,钱还在自己掌握之中,并没有实际交付,说明老人没有将这笔财产赠送给儿子的意思,缺少赠与的有效要件,因此这笔存款不能作为赠与财产来看待。而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其次,继承人只能继承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如果存款是老人再婚后形成,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3万元为妻子财产,剩余3万元存款由3人共同继承;如果存款是老人婚前财产,这笔存款应全部作为遗产由3人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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