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冯晓辉律师
湖南
从业21年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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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不到位 开发商退还买受人房款
更新时间:2010-04-24
律 师 函 湘海天律函字(2008)第88号 致:湖南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受陈某的委托,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指派冯晓辉律师就贷款银行根据陈某提供的资料拒绝发放贷款事宜致函贵公司如下: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显示:陈某与贵公司于2007年12月19日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2条约定:如贷款银行根据买受人提供的资料拒绝发放贷款时,买受人须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变更付款方式并支付完毕所有款项或征得出卖人同意的前提下,办理退房及无息退款手续。若买受人逾期支付款项,则将按照主合同第七条之规定执行。主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了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鉴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 一、贵公司因贷款银行根据陈某提供的资料拒绝发放贷款事宜向陈某主张6万元的违约金违背了双方于2007年12月19日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的明确约定。 二、陈某在与贵公司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贵公司支付的2万元,是陈某为了履行与你公司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而支付的,而陈某已按约定与你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这2万元已作为购房款支付给了贵公司,贵公司将这2万元当成贷款银行根据陈某提供的资料拒绝发放贷款事宜的违约金没有法律和合同的依据。 三、贷款银行根据陈某提供的资料拒绝发放贷款事宜应当按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及该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2条的明确约定来协商处理。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冯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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