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靖律师
湖北-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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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势保险公司败诉案
更新时间:2010-04-13
宜昌某保险公司的一个营销员在2003年12月,为自己8岁儿子投保了保额5万元的重大疾病险。2004年3月,小孩被医院诊断为淋巴瘤,虽经多年治疗,但小孩还是于2007年离开了人世。母亲痛苦的处理完小孩的后事后,想到了这份保险。自己在保险公司做事,又熟悉保险条款,理赔应该没有问题,小孩的母亲一直都这样认为。但最终得到的却是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小孩是投保后90天内罹患重大疾病,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得到这个消息后,小孩母亲当时就很纳闷?90天内患病不赔的条款从来就没有听说,保险责任里也没有这条,于是她找保险公司理论。保险公司拿出了保险合同,在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的确有投保90天内患病保险公司免责的条款。小孩母亲很奇怪,保险公司其他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没有这条,唯独她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险有这条,但这条毕竟白纸黑字存在。保险公司还说,你是公司的营销员,更应该知道条款的意思,怎么能说不知道呢?小孩母亲被问的哑口无言,保险公司说的也是事实,难道真的是自己疏忽不知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有特殊的约定?但总觉得应该给自己的小孩找个说法,于是她拿了资料来到我的办公室。 了解案情后,我认为这是个非常辣手的案件,按说这位母亲本身就是从事保险营销工作的,她应该熟知保险条款才对,合同有约定,怎么看她打官司都没有胜算。有一段时间,小孩母亲一次又一次到我办公室来,询问案子有没有进展时,因为证据对她不利,我都给了否定的回答。直到有一天我问了她一个问题后,我改变了想法。 “你们公司其他的营销员是怎么理解这个保险的?重大疾病保险有这条特殊的责任免除条款他们知不知道?” “不知道,发生纠纷后,一些营销员因为不知道有这个条款,还质疑公司的做法?” 后来,我找了一些营销员核实了这一情况,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我认为小孩母亲投保时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投保人,同时也是营销员。《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明确告知投保人,否则不发生效力。小孩母亲虽然是营销员,但因保险公司培训时没有详细讲解这个特殊的免责条款,所以当她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她也不可能知道这个条款。即如此,这个免责条款我认为是无效的。庭审过程是艰难的,保险公司相当强势,不仅不同意调解,还举出大量的证据来证明:这个条款小孩母亲是应当知道的。保险公司拿出投保单,投保单上有投保人的签名,投保单上对责任免除条款有明确约定,投保人签名意味着知晓投保单上载明的内容。此外,保险公司还拿出营销员入司时的培训教材,以及其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证书,用以证明营销员具有专业的保险知识,她有义务告诉她的客户阅读免责条款,自己投保时更应该主动了解免责条款。 法官了解案情后也说出了自己的看法,如果是普通公民投保,你说她不知道免责条款还情有可原,但作为专业的保险营销员,她应该是知道这一条款的。但我提出,如果她是营销员,保险公司就应该证明给营销员培训时,单独讲解了这个条款;如果他是普通的投保人,保险公司也应该证明投保时已向其告知这个免责条款。不论从那个角度讲,保险公司都有证明责任,而不是简单推定,你是专业人士,就应该知道该条款。法官最后听取了我的意见,把法庭辩论焦点集中在保险公司的证明责任上。因保险公司证据不能证明投保时已告知小孩母亲,保险合同里有特殊的免责条款,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5万元赔偿金。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时从武汉请保险诉讼专业人士作为代理人,态度依然强势。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我们最终胜诉。这次官司对方是强势的保险公司,表明证据对我们不利,胜诉确实很不容易。胜诉让小孩母亲得到了赔偿,也让我认识到,法律服务能帮助想得到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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