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简化版)
(2012)山民初字第3**号
原告:康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兆安,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案情】
原告康某诉称,2012年3月10日6时15分左右,刘某驾驶其所有的轿车在山海关沙河路沙河子南村二段路段由南向北倒车时,遇原告康某驾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造成原告康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全部责任,康某无责任。事发后,原告被送入山海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刘某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认为,被告应按法律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故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79170.25元。
法院查明事实与原告主张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原告康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判决】
本院认为,刘某驾车倒车时,未注意观察车后情况,确保安全倒车,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本院对原告康某的各项损失予以认定。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险内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判决如下: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赔偿原告康某各项损失共计79170.25元。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