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交通事故律师】2010年12月14日,被告张某无证驾驶三轮车与原王某无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碰,造成王某受伤,共花去医疗费8555.23元。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不负事故责任。后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和太平洋财保公司赔偿其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32258.69元。太平洋财保公司提出王某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已为其驾驶的三轮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张某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在5万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
8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后,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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