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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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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
更新时间:2013-09-01

笔者曾临案听审一起刑事案件,案情是: 2012年11月15日凌晨2许,被告人王某与其妻胡某发生矛盾,胡某持水果刀朝王某剌来,王某夺刀后将刀扔在地上,王某在夺刀中右手受伤。胡某捡起刀后对王某说,今晚不是你死就是我死,我们两个要死一个。说完后持刀剌向王某,王某夺刀后将水果刀扔在地。胡某又捡起刀来剌王某,致王某左脚腕受伤。王某感到剧烈疼痛,气愤之下抓住胡某头发将其按倒地在上。将胡某的头在地上撞击数下,王某夺刀后用刀在胡某脖子上连戳数刀,致胡死亡。王某作案后自杀被女儿发现,后被邻居送医院抢救,于2012年12月7出院。经法医鉴定胡某系锐器致颈静脉血管破裂大失血死亡。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侦查,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审理中,被告人认罪,并多次供述自己并不想把被害人杀死。庭审中,检察院并没有就改变侦查机关的定性做出说明。辩护人对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定性无异议,仅就罪轻的观点作了辩护。因控辩双方对案件定性没有异议,双方辩论平铺直叙。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做了从轻判决。该案到底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呢

故意伤害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都是常见的罪名,各种文章汗牛充栋。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人只具有伤害的故意,而没有杀人的故意,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所不希望的。每个学法律的人都会说出一套一套的两者区别的理论。但理论上标准的明确,并不代表实践中具体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由于故意是人的一种心里状态,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极大地隐蔽性,查清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并非易事。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尤其应考虑案发原因,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使用的工具,打击部位与打击强度,侵害行为的实施方法,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有无预谋及如何预谋,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抢救,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所表现出来的态度等等。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口供定案,也不能只考虑行为或结果的某一方面来定罪。

当然,现实生活是复杂的,在主观故意通过上述几个方面难以查明的情况下, 通过致死的伤情及是否施救进行判断,应为最佳方案。绝对致命伤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判断依据条件致命伤区分情况作为故意伤害 ( 致死) 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判断依据。如果存在绝对致命伤, 行为人又是故意而为, 从其所打击的部位及造成的结果来看, 可以推定其有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如果存在条件致命伤, 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后, 没有积极进行救助或逃离现场, 最终因为延误抢救时间而导致被害人死亡, 可以认定为( 间接) 故意杀人罪。即使犯罪嫌疑人实施伤害行为时仅意在造成身体伤害, 由于其后来不施救的行为, 可以推定其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放任的心态。在行为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后, 进行了积极救助, 由于其本人不能控制的原因, 如医疗水平、被害人患有疾病或者是离医院较远而延误了抢救, 可以认为是故意伤害( 致死) 罪。

就本案来说,从犯罪工具分析,被告人使用的是名为水果刀实为15cm长的单刃刀。从加害部位分析,被告人剌的是被害人的要害部位颈部。从行为人与被害人双方所处态势分析,被告人抓住胡某头发将胡某按倒在地上,将胡某的头在地上撞击数下,王某夺刀后胡某已经无力反抗。从行为的打击强度和打击的连续性去分析,被告人在颈部连戳数下,致颈静脉损伤,表明其没有节制。从致死原因分析,胡某颈静脉损伤属于绝对致命伤。从被告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分析,被告人对受害人连戳数刀后,没有施救而是选择自杀,表明其对受害人的死亡采取放任态度。从被告人的整个行为分析,被告人开始两次夺刀后将刀扔掉,的确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当胡某第三次用刀伤被告人左脚腕,造成王某剧烈疼痛时,王某夺刀后的心态由不希望结果发生转化为对死亡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

综上,本案定为故意杀人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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