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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伟律师
陕西-汉中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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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被告申请直接追加被告会导致无诉而判
更新时间:2013-09-01
笔者刚刚办理的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患者起诉甲医院,甲医院申请追加乙医院为被告,乙医院接到通知,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询问患者,患者说非常感激乙医院医生,不同意追加,但法院不听。这引发了我对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思考。

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混乱了原被告的位置,被告是在替代原告再行明确被告,实质上是被告又成为了原告,被告、原告发生了重合,在同一诉讼中一个主体即是被告又是原告,这就混淆了原被告的位置。

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所谓不告不理是指在起诉受理阶段,只有在原告请求或被告人反诉的情况下,法院方可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裁判要受原告或反诉人提出的诉求范围的约束,原则上法院对诉求范围以外的问题不予审理。

既然原告没有起诉某一主体,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被告作为不利后果的可能承担者申请追加被告,代替原告再行明确被告,行使原告的诉权,显然是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在原告不愿意行使权利或者放弃权利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代替原告行使这些权利。如果法院强行依被告的申请追加被告,并对追加的被告做出实体判决,岂不是无诉而判。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法官应当认真审查,如果该案是必要共同诉讼,法官应当向原告释明,征求原告意见,如果原告表示愿意追加被告,则让其出具书面的追加被告申请书,并明确对追加被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通知追加的被告参加诉讼。经法官释明后,如果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被告,法官则对被告的追加申请予以驳回。

如果是普通共同诉讼,法官向原告释明后,如果原告表示愿意追加被告,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让其提交书面起诉状,立案后合并审理;如果原告表示反对追加被告,法官则对被告的追加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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