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宋某在在某医院就诊后,从门诊楼三楼顶平台跳楼自杀死亡。宋某亲属以医院楼顶平台栏杆不符合规定及在医院就诊过程中患者死亡为由起诉要求医院赔偿。
经查,医院门诊大楼1994年竣工,经验收评定为合格工程。该门诊楼三楼顶平台护栏高度为1.05米。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试行)第4.2.4条规定:“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GB 50352一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 6.6.3 条第2款规定:“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 医院三楼顶平台护栏高度为1.05米,符合民用建筑国家标准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医院对就诊患者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在患者主动追求放弃生命的情况下,医院的建筑设施完全符合有关标准,也难以防止或制止患者自杀行为及其死亡后果的发生。患者就诊中自杀也不是医院必然承担责任的理由,只有医院在患者就诊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院才承担责任。本案患者死亡,是其故意造成的,医院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