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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永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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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司机醉酒仍乘坐遇事故身亡 死者担责
更新时间:2010-03-15
 明知司机醉酒仍乘坐遇交通事故身亡,法院认定死者亦应担责   明知司机醉酒仍乘坐其驾驶的车辆,张某终因司机颜某酒后肇事而不幸身亡。为此,张某的父母将颜某及肇事车辆所属单位某音乐创作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司机颜某对事故负全责,音乐创作公司作为雇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张某在明知司机醉酒的情况下仍乘坐肇事车辆,其个人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判决其承担部分责任。   音乐创作公司的职工颜某驾驶着一辆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到北京东三环主路国贸桥东北匝道处时,车左侧撞到了匝道北侧的护栏桥,后冲出护栏坠落桥下,造成颜某自己及包括张某在内的5名乘车人员全部死亡。1月27日,交通支队作出事故认定,司机颜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17.2mg/100ml,且小客车瞬间时速高于81公里,颜某醉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是发生事故的全部原因。   死者张某的父母起诉到一审法院,认为颜某醉酒后超速行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而音乐创作公司作为颜某的雇主,应承担赔偿的责任。因此要求音乐创作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生活费共计64.4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音乐创作公司提出,事故发生在下班时间,颜某在事发时也并非执行公司职务,且张某及其他同乘人与公司无任何关系,颜某完全是在私人时间内和网友聚会后发生的事故,因此事故应由颜某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张某作为乘车人,明知颜某饮酒仍然乘坐,也有部分过错。   一审法院判决后,音乐创作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颜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而音乐创作公司作为颜的雇主及肇事车辆的所有者疏于对员工及车辆管理,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该公司的行为与颜某的违章行为结合发生了人身伤亡的事故后果,两个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音乐创作公司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死者张某在明知颜某醉酒的情况下仍乘坐肇事车辆,其个人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终审判决,驳回音乐创作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赔偿张、杨夫妇24.5万余元死亡赔偿金、300余元交通费的判决。(责任编辑:徐艳丽 注:转载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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