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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永亮律师
河北-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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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指定厂家维修 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更新时间:2010-03-15
没有在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厂家进行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仍然应当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近日,昌平法院对一起交通赔偿案进行了宣判,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先生支付保险金2000元,孙先生赔偿李先生汽车修理费、交通费、车辆价值贬损费、评估费共计1.4万余元。   2007年6月11日21时许,孙先生驾驶自己的夏利汽车行至昌平区府学路亢山路口东50米处时由西向北转弯,与李先生的汽车发生碰撞,两车受损,李先生车上的所有人员受伤。经交通支队认定,孙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先生在诉状中称,事故发生后,自己多次找孙先生要求修车,但其拖延拒修。无奈,李先生只得自行找修理厂修理,共花费用1万余元,同时由于孙先生的行为导致汽车自身贬值。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先生赔偿汽车修理费1万余元、交通费300元、车辆价值贬损费5300元、评估费200元。   孙先生认为,自己的车辆有保险,可以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但李先生不同意。李先生的车是旧夏利,修理费不应该达到1万余元,如果更换旧件,应将旧件提供给保险公司。李先生应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超额部分责任自负。   法院查明,孙先生在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为2000元。法院认为,因本次事故系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且被告孙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对于李先生的损失,应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之外的全部赔偿责任。李先生要求孙先生赔偿汽车修理费、车辆价值贬损费、评估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注:转自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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