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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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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3-08-21

案情简介:

杨某某所住小区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杨某某对该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满意,长期拒交物业费。该物业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其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当事人委托要求:

1、尽量少交物业费。

2、不承担违约金。

律师办案思路:

杨某某所住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所签订的物业合同,一般情况对杨某某具有约束力,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本案中,杨某某拒付物业费,是因其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并有证据证明小区绿化、卫生不合格,私家车乱停乱放,无保安巡逻等情况。律师结合相关证据,以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杨某某可行使抗辩权为由,要求减少物业费并不承担违约金。

案件结果:

因物业公司已实际付出人力成本,即使服务不到位,也应适当给予劳动报酬。除此之外,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杨某某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有权行使法律赋予抗辩权,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应承担违约金。

律师建议:

业主对小区物业服务不满意时,首先应尽可能保留相应证据,并结合相关合同条款,通过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沟通。如物业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物业费,则业主也应咨询相关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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