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周某某兄弟四人,老二在十几岁是过继他人,老三因患疾病走失,现兄弟四人亲生父母相继离世,就老人所留六间房屋,老大、老二、老四均主张权利。
争议焦点:
1、老二过继他人,作为他人养子,其是否有权继承生父母财产。
2、老三走失,其财产如何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收养法等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建立之日起终止。养子女不需对生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同时也无权利继承生父母的财产。但养子女在赡养养父母的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因本案中,老二未对生父母生养死葬,由此可见,老二并无继承生父母财产的权利。
2、老三因病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可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无论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继承生父母财产的权利都不得被剥夺,即使其现在下落不明。如其有监护人,则监护人应对其财产进行代管,代管人如非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日后得知其死亡或宣告其死亡,则老三财产可依法继承。
案件结果:
最终,兄弟三人一致认为血浓郁水,达成平分老人遗产的协议,并承诺老三他人回家,将有三人共同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