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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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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及土地补偿款的离婚案
更新时间:2013-08-19

基本案情

王某(女)丧偶,有一女儿,不足5岁。后王某经人介绍与曹某(男)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将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落到了曹某的户口簿上。后曹某所在村的土地被占用,每人可分到约10万元土地补偿款。根据征地补偿方案,按村民落户该村的先后时间分两批发放补偿款,曹某是第一批,补偿款已经发放,王某与女儿是第二批,还未发放,此时曹某与王某感情不和,曹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接受委托

本案被告王某到我所咨询并办理了委托手续,王某向我讲述了她对本案的意见,一是要求曹某将自己和女儿的户口回迁,并能享受村民待遇,即回迁后不能是空挂户口;二是因曹某提起离婚之诉,离婚后王某与女儿就不能得到土地补偿款,这部分损失曹某应给予赔偿。作为当事人王某有这样的想法我可以理解,从情理上来讲也不过分,但是却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这两个问题都不是离婚案的审理范围,所以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这一点我向王某作了详细的解释。

为了能够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我建议王某能够与曹某调解和好。如果和好后能幸福的生活自然是最好的,如果和好后还是不能共同生活,以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根据时间推算,到那时王某与女儿的补偿款应该能够发下来了,这样她们母女的利益也能得到维护,毕竟20万元对于一对农村母女来说是个很大的数目,也是她们日后的生活保障。

庭审与判决

庭审中,我详细向法庭陈述了双方的感情基础及婚后感情状况,审判长也围绕这个问题向双方当事人发问,根据庭审结果不难看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有和好可能。

法院最终做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有了这个结果,王某的后半生就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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