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5年6月1日小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小李每月工资为2000元。2008年5月31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没有和小李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小李仍然留在公司工作,但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2008年11月31日公司忽然通知小李,说其劳动合同早已经到期,现在公司决定终止与其的劳动合同。小李总感觉公司说让他走就让他走,有些不对劲,但劳动合同确实是早已经到期了,他又似乎感觉公司让他走也是对的。小李这时忽然想起了他有一位律师朋友,就和公司的人事主管说,有急事需要处理一下,回头再来说终止劳动合同的事情。小李和他的律师朋友说起了其劳动合同本来已到期,他又在公司做了整整5个月,公司忽然就通知他不让他继续做了,不知公司这样做有什么不对的地方没有?律师听后,告诉小李,公司这样做是违法的。在小李的邀请之下,小李的这位律师朋友来到了公司,与公司人事主管进行沟通和协调,在律师的帮助下,公司方面明白了确实是公司违反了法律,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与小李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又一次支付了小李2008年7-11月份的工资10000元。
【律师点评】
从以上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与小李终止劳动合同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小李继续在公司工作了整整5个月,公司与小李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小李与用人单位之间已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结合本案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与小李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于2008年6月1日事实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也就是2008年7月1日至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2008年11月31日这一期间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我们也就明白了为什么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又一次支付了小李2008年7-11份的工资10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自满一年的当日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结合本案,如果到2009年5月31日,公司还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就应支付小李从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5月30日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并从2009年5月31日视为与小李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