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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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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终止这份到期的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3-08-12

【案情介绍】

李某于1999年进入本市一家合资企业任职,双方签订期限至20082月的劳动合同,20074月,李某在驾驶电瓶车上班的途中与一辆大客车相撞,致使李某重伤。该事故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20082月,企业以李某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李某终止劳动关系。李某认为企业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由此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企业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发给伤残津贴。

【劳动仲裁】

庭审中,李某称,20074月,其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并鉴定为因工伤残六级,在身心上已受尽折磨,现在企业又要终止与其劳动合同,实在是不近情理。按照规定企业还应发放伤残津贴,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而企业则认为,李某的工伤已按规定作出赔偿,现在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且企业也愿意按规定赔偿李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并没有违反有关规定。故不同意与李某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发生工伤并鉴定为六级伤残,在李某本人不同意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保留与李某的劳动关系,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为李某安排适当工作,如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最后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单位同意按规定与李某恢复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伤残津贴。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因工六级伤残的劳动者能否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工伤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员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李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显然不愿意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应保留双方劳动关系,为李某安排适当工作,如难以安排,应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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