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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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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未满,企业不能终止这份到期满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3-08-12

【案情介绍】

几年前,小李通过本市人才市场应聘进入一家私营企业,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当时企业与小李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期满前,企业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那么本合同自动顺延1年。

20083月中旬,企业人事部门突然口头通知小李,月底合同期满,企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几天后小李去医院就诊,经医生检查,小李患有慢性疾病,医生建议必须休息。于是小李就在家安心养病,并将病假单交给部门领导。

4月中旬,小李突然收到企业寄来的退工通知单,退工的原因是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小李尽快来企业办理离职手续。小李收到退工通知后即与企业联系,表示自己尚在病休之中,企业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但经多次交涉未果。小李无奈之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撤销企业与其终止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经审查后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在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时,小李认为:自己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并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现在企业坚持要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

企业则认为:企业已经事先通知小李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所以他去开病假的做法缺乏诚信,按照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可以即行终止。所以,小李与企业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小李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小李在合同期满前已经病假,且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所以,企业不能与小李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继续与小李履行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最后仲裁处理结果:企业不得与小李终止劳动关系,应继续与小李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职工在医疗期内,但劳动合同已期满,不再与其续签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而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即使企业事先告诉职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只要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就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所以本案小李虽然合同期满,但是尚在医疗期内,企业应当顺延其劳动合同至上述情形消失。因此,企业应该与小李恢复劳动关系,继续与小李履行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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