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严一新律师
江西-新余
从业28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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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更新时间:2010-01-26


案情:
章某在广东打工期间,与一四川男子相恋。然后回到章某住所地(江西新余)办理结婚登记。登记后双方户口仍在原籍,未办理迁移。两年后,双方发生纠纷,无法共同生活。章某便回到原籍并准备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其丈夫仍在广东各城市间辗转打工,居无定所。章某该向何处法院起诉呢?
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在异地打工多年,但居无定所,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经常居住地(即在现居住地达一年以上)。起诉时原告已回到原籍(户口所在地),被告则离开其原籍多年,仍在异地打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都离开住所地多年,但起诉时原告已回到原籍,而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本案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章某根据这条规定,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住所地法院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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