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罗某2008年12月开始,在一工地做內架工。该工地由一建筑公司承建,然后将土建部分承包给一包工头,包工头又将扎管架部分工作承包给下一级包工头。两级包工头都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罗某则受下一级包工头雇请。2009年三月,罗某从一米多高内架上一脚踩空,摔成八级伤残。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负责。但最低一级的包工头只包人工费,没有多少利润,支付了医疗费后,再无力支付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费。罗某该怎么办呢?
【分析】由于两级包工头都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因此承包合同不合法;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负责的合同条款也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属无效条款。因此罗某可把建筑公司和两级包工头列为共同被告。由他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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