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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王某获得缓刑从轻判决
更新时间:2013-07-20

案情摘要:201321日,黄某、张某以高利息方式借钱给陈某在桂林市赌博龙虎机,因陈某赌输无力还钱,黄、张便将陈看管,要其向亲友借钱还钱。期间,黄、张又雇请求古某1、古某2帮助看押陈,白天押着陈去借款赌博,晚上在宾馆看守。28日,陈某以到银行取钱逃脱。217日,黄、张又抓住陈,将其继续看押至31日,在看押期间,古某1又叫来其朋友王某来帮助看押。期间,受害人陈某被两次殴打,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陈某朋友报案,公安人员于201331日时,在桂林某宾馆将受害人陈某解救,并抓获黄某、张某、古某1、古某2及王某。案侦查终结后,检察院以黄某等五人涉嫌非法拘禁起诉法院。

控辩双方争议焦点:1、王某涉嫌非法拘禁的时间认定问题。2、王某是否起次要作用,是否是从犯。3、王某是否应该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主要辩护要点:1、供述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矛盾之处,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不能确凿证实王某非法拘禁的时间为11天。虽然有几位被告人的供述,但在王某参与的时间、地点等细节方面说法不一致,有的被告人前后几次供述不相同,而且有一个被告人的供述中有王某偶尔去过帮助看押的的表述,与王某的口供吻合,在开庭调查时,辩护人有针对性对几位被告人发问,他们在陈述王某参与的具体时间、现场人数等也不相同,而且也与之前的供述矛盾,是无法排除合理疑问的,达不到刑事证明要求。2、受害人陈述也存在多处矛盾,不合常理之处,无法有效证实王某参与拘禁的时间为11天。受害人与王某在整个过程中接触时间并不长,而且在晚上,通常认识和记忆不会深刻,而其材料中表明其对被告人王某每次参与情况很清楚,印象很深,显然不合常理,另外,其指控王某参与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也与被告人供述存在矛盾。3、公安机关没有调取现场监控录像,也没有通过调查宾馆服务员等侦查措施确定王某11天都在场的证据,在存在合理怀疑情况下,应该依据存疑无罪的原则不认定该部分犯罪事实。4、关于从犯问题,辩护人从案发原因、犯意提出、犯罪组织和实施及实际对受害人的危害等方面指出王某的作用轻微,系从犯。5、关于应当从轻处罚问题,辩护人根据王某的犯罪中具备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据量刑规定,提出被告人王某应判决几个月有期间徒刑,抵扣羁押的几个月,实判实销,或者,判决适用缓刑,均在判决后立即释放。

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检察院公诉方坚决反对,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辩论,由于涉及定罪事实重大异议,法庭宣布评议后择日宣判。

判决结果:法庭经过评议,于近日内作出判决,法庭采纳了本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王某被判决几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判决后被释放,恢复了自由,其本人和家属均对本律师的工作十分满意。

广西桂林律师 刘庆才

201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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