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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案件事实,还原自首真相
更新时间:2023-08-24

摘要:刑事案卷中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材料与案件客观事实不符时,刑事辩护律师应保持高度职业敏感性,善于从不经意间发觉证据线索,依法帮助、指引当事人家属依法调取、收集对当事人有利证据材料并加以综合整理、分析,还原自首事实真相,以切实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2023年的某一天,犯罪嫌疑人赵某家属应约来到律师事务所,请求我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的赵某提供刑事辩护。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详细向其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并到检察机关阅卷。因案件犯罪嫌疑人众多,案卷材料较多,本律师足足花费了一星期时间才完成阅卷工作。

案件疑点和破解思路:1、两处公安机关的有关抓获的证明材料均明确写明赵某是被抓获归案的,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也以抓获归案事实移送审查起诉;2、赵某向律师陈述的事实却反映赵某是被网络通缉后,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自己从家走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与公安人员一起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讯问的;3、案卷其他材料包括赵某的多次讯问笔录均未涉及或者反映赵某如何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讯问情况;4、赵某陈述归案经过是否属实?如属实?这意味赵某存在自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这一事实的重要性显然不言而喻;5、如何提供调查、收集到相关支撑证据加以证实?

证据寻找:1、再次向赵某重点核实归案经过,强调如实陈述的法律意义和后果,以获得如实陈述再次确认;2、详细获取公安机关打电话的具体日期、呼叫的电话号码信息以及赵某去公安机关归案前与亲友的微信聊天记录;3、向家属及其亲属核实赵某归案经过;4、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这一事实,提出退回补充侦查的意见,以获取检察机关理解和支持;5、指引、帮助赵某家属向最初调查、讯问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归案经过,这个过程历经周折,在已有证据支撑情况下,在律师和家属坚持下,最终获取公安机关出具归案详细经过的说明材料。

证据、意见的提交:针对构成自首这一事实,及时提交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同时提交构成自首的法律意见,当面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法律沟通。

案件成功的体会:在有利证据材料面前,检察机关依法予以认可,开庭中自首认定水到渠成,法庭依法认定自首,辩护效果明显。作为承办律师,有所感触:一,20年的刑事辩护经历所形成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有助于我时刻保持高度职业敏感性,能第一时间在不经意细微处及时发现关键问题,更有助于我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寻找出解决问题的策略和具体方法;二、认真、专注的执业理念促使我牢记“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少”宗旨,勇于坚持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案卷众多,涉及众多案件事实逐一核实,除自首这一要点外,还涉及众多刑事辩护要点,故刑事辩护工作巨大、任务繁重。在宏观把控整体辩护基础上,对于存在有利于当事人自首情节,无论任务多重,多困难,也要坚持依法收集、调取,以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好当事人利益;三、刑事辩护不能是刑事对抗,在与公安、检察机关、法院法律沟通时,切忌吹毛求疵,死抓对方错误不放,而是须要坚持有理、有据、有节,让他们愿意和有责任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法律意见,让沟通顺畅和更有效,以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桂林律师刘庆才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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