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9日,孟某在中国**保险股份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公司接受孟某的投保并出具了保单。保险期间自2010年10月30日至2011年10 月29日。2011年7月1日19时,段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章丘马东村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孟某为此支出救援费8460元,修理费47018元。保险公司经过定损后仅同意赔偿两千元。孟某认为赔偿过低,为索要保险赔款委托徐文平律师代理诉讼。徐律师经过认真研究保险合同及条款,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据理力争,向法院提出具详细的代理意见。代理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孟某保险理赔款52789.6元,截至发稿前,保险公司已经向孟某支付了保险理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