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乾召律师
全国
从业16年 合伙人律师
4
好评人数
19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网络名誉侵权案件
更新时间:2013-07-01

原告(上诉人):汕头市某某导航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轻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汕头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讯公司)。
原告是粤东地区一家从事GPS系统应用的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为机动车导向设备的销售、安装、维修服务及相关技术咨询。原告所销售赛格品牌GPS系统产品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并经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质量检验合格。
被告于2000628日经汕头市龙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开发,计算机维修及技术咨询;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的销售;因特网信息服务。2005530日,经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核准,被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种类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有效期至2009430日止。200196日,被告发布e京社区站规,该站规第6条规定:站员所有言论不代表站方立场。站上文章的所有权及其他权益、责任均归发文站员拥有。对发表到站的所有文章站方拥有保留或者删除的权利,并且,所做的任何处理可以不预先通知发文的站员。”2005817日,被告发布《商业信息纠纷处理流程》,规定如果企业或者机构发现发表于“e京网站中信息有涉嫌虚假、造谣、不公正等可能,可向站方提交正式处理协调申请函,以启动该处理程序。被告所提交的“e京网站页面均声明:本论坛言论纯属发表者个人意见,与e京网站立场无关。发表任何不良信息或敏感话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抵触的言论!可能的后果由发表者自负!
2006218日,被告所经营“e京网站论坛上,一上网用户我走我的发表一篇题为《赛格轻又丢车》的帖子,全文如下:晕、晕、晕!!!”“昨天,在普宁旺盛车行准备买车后装GPS,听车行的人曝出一个惊人的消息:赛格轻前几天在普宁流沙丢了一辆车,赛格轻居然不知道丢了车,车主要求查车还查不到汽车在那里。偶问车行的人,安装赛格GPS怎么会丢车还不知道?他们说:可能跟安装兼容式GPS有关。再详细了解下去原来赛格轻有一种不是独立安装独立操作的GPS,是直接和汽车防盗器对接的兼容式GPS。一旦汽车出现什么故障,会直接影响GPS防盗报警,安装了GPS如同没有安装一样。”“偶在买车前,就听说现在市面上有这种兼容式的GPS,价钱很便宜。原来打算买车后也装一套这样兼容式GPS,省钱。现在看来不可贪便宜。要么就不装,如果要装的话,一定不能选这种丢了车还不知道的GPS”“赛格轻丢车了,让我现在放弃了选购他的物件的打算。只能看看其他GPS有没有偶中意的。毕竟20多万元只车,选一种好的GPS还是比较放心一些。”“那位朋友帮忙介绍一下。多谢了。同月20日,原告打电话告知被告上述文章内容失实,贬低、诋毁了原告的商业信誉,要求被告删除该文章。被告于同月23日对该文章进行锁定处理,即可以阅看,不能跟帖。
2006221日,原告向汕头市公证处申请对被告“e京网站中有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同日下午1535分至1556分,汕头市公证处对被告“e京网站上与《赛格轻又丢车》有关网页进行实时电脑操作证据保全。保全证据显示:《赛格轻又丢车》的帖子发表于2006218日,至2006221日,该文章已被阅读1485次。同月27日,汕头市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的内容出具了(2006)汕市证经字第64号公证书。
20063月中旬(317日之前),原告总经理及其委托律师到被告住所地,要求被告尽快删除上述文章。被告提出应按《商业信息纠纷处理流程》由原告提交书面协调函,以便核实身份,在未确认提出意见者身份的情况下,不能随便删。此后,原告没有向被告提交书面协调函。
2006317日,原告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在其网络界面上将《赛格轻又丢车》侵权文章删除;(2)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内容公开刊登在《羊城晚报》、《汕头日报》;(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同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通知被告领取应诉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同日晚,被告对该文章作删除处理。
被告辩称:首先,网络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根据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上网用户在使用论坛发布文章时,应对其所发布的信息负责。并且被告在网站的多处地方均声明用户发表的信息不代表站方立场,也有提醒用户在网站上发表信息应遵守法律法规,上网用户也只能在接受站方要求,注册成为本公司的用户后才可以在论坛上发布信息,可见,被告已尽最大努力防止用户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侵权事件的发生。所以,上网用户直接在本公司论坛上发表的文章,不代表站方立场,如果其文章侵害了他人的权益,该承担责任的是发布信息的用户而非被告。其次,本公司对易讯e京网站的经营和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存在过错。本公司的用户我走我的在易讯网络论坛上发布《赛格轻又丢车》文章并不明显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理由有:(1)车辆安装车载GPS系统并不能绝对防盗,车辆被盗后找不到,有GPS产品缺陷及服务商服务的原因,也有不归责于服务商的原因。我走我的的文章提到听说安装赛格轻的一辆车在流沙丢车后查不到,虽不能证实属实,但毕竟是有可能的。(2)该文章信息内容较为具体,来源较为明确,不具备明显捏造事实诋毁他人的情形。(3)正如原告所说,原告是黄旭清与深圳市赛格轻导航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设立,那么赛格轻肯定不只汕头一家,文章中所提到的丢车,并没有指名道姓说是汕头赛格轻的,因此即使原告没出现过丢车后找不到的情况,该文章所提到的事情也是可能存在的,其内容也不见得是在诋毁原告。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上网用户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都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当然,论坛管理员也随时关注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与用户的约定情形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为处理好因上网用户在网站上发布信息引起的纠纷,易讯公司在2005817日发布了《商业信息纠纷处理流程》,原告没有按被告的处理流程的要求向被告提出对信息的处理要求。但在我走我的发布该文章后的几天来,本公司的管理员发现该文章内容有可能引发并加剧纠纷时,主动对该内容予以锁定处理(即用户不能再就该贴发表言论)。后来又应原告要求,对该文章及相关言论进行删除。可见,易讯公司对论坛已尽到了管理义务,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所谓网络侵权者并非被告,被告也不存在过错,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多次调解,双方均无法达成共识。
【审判】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经营的“e京网站论坛上发表的《赛格轻又丢车》,是上网用户直接在论坛上发表的,代表的是上网用户的立场,并不代表被告立场。原告认为该争议信息内容失实并对其造成损害应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应从被告在上述争议信息发布前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被告在上述争议信息发布后的管理是否存在过错两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从现行规定看,目前的法律、法规均没有要求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对上网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的规定。从上网用户发布信息的过程看,上网用户向网络上传信息的过程是自动的,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无法事先知悉该信息的内容,客观上也不具备对上网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作为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在其网站每个页面均声明上网用户对其所发布的信息负责,不得发布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信息;且在上网用户注册过程中,要求用户仔细阅读易讯e京网络服务协议、e京社区站规和中国互联网有关法律法规,并对其发布的信息负责等内容。这些做法,应当认为被告在上述争议信息发布前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管理义务,故应认定被告在上述争议信息发布前没有过错。
应当明确,言论自由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上网用户发布信息,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不得随意删除上网用户发布的信息,除非该信息内容违反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有关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等规定。用户发表信息后,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在技术上已经具备编辑控制的能力,对于违反《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的禁止性规定的信息有及时删除的义务。但是,由于网络信息数量巨大以及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法律判断能力的有限,对于监控义务应当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即在合理时间合理判断标准原则的范围履行监控管理义务。
发表在被告“e京网站论坛上的《赛格轻又丢车》,内容较为具体,文中说明的消息来源也较为明确,既没有侮辱性语言,也没有明显可供判断违法的语句,故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被告在短时间内对争议信息内容违反《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的禁止性规定进行识别,是不现实的;被告在接到无法确定身份的原告的电话异议后,采取锁定争议信息而不是采取即刻予以删除的措施是合理的,并无不当,因为此时原告身份不明,更没有向被告提交争议信息失实的证据;原告到被告处要求被告删除争议信息时,被告已告知原告应按《商业信息纠纷处理流程》的规定,向其提交处理协调申请函,以便确认原告的身份,但原告仍然没有向被告明确身份,也没有向被告出示争议信息失实的证据,故被告在此情况下没有删除争议信息也是合理的,没有不当之处。至于被告在接到法院领取本案应诉通知书及起诉书副本的通知当日删除争议信息,是其认为已经明确争议信息内容与原告相关且原告的身份已基本得到确认,属于对争议信息在合理时间合理判断标准的范围内履行网络监控管理义务的理解,其行为本身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
原告两次要求被告删除争议信息而被告没有删除,根本原因在于原告没有向被告提交过争议信息失实的证据,至于原告的身份是否明确并不是决定因素,因为原告的身份是否明确只能说明其与争议信息是否相关而已。由于争议信息已经在本案提起诉讼的当日被删除,而删除争议信息正是原告所希望的,但直到目前为止,原告并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明争议信息失实的证据。也就是说,原告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向被告提交任何证明争议信息失实的证据,被告也就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原告删除争议信息,至于被告在此情况下删除争议信息可能与该信息发布者产生的法律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法院提交的有关赛格轻的生产登记批准书、电子设备进网许可证、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只能说明该产品是合格产品或者是先进产品,但不能证明该产品可以确保车辆绝对安全或绝对防盗,因为任何车辆防盗系统都只能多给车辆带来一份安全、增加一份保障而已,故这部分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争议信息失实的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在争议信息发布前没有过错,在信息发布后的管理中也没有过错,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及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已尽到网络管理注意义务,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权,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抗辩主张,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汕头市赛格轻导航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10元,由原告汕头市赛格轻导航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称:(1)涉讼文章的作者并非亲身经历,而是道听途说,采用丢车的虚构事实来对赛格轻公司进行诽谤。该文指明是安装了赛格轻GPS丢了车还不知道,赛格轻公司作为粤东地设唯一专业销售赛格轻GPS系统的单位,企业名称也以赛格轻为主要特征,易讯公司的网站又为粤东地区访问量最高,月产量最大的公众型网络,这篇文章的出现足以使他人认为其所指的产品为赛格轻公司所销售的产品,使赛格轻公司的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社会评价降低。(2)涉讼文章在易讯公司网站上发表以后,跟帖的网友相当踊跃,在短短几天时间内,该文章已被阅读1485次,并登上了“e京社区48小时热门文章。网友对该文章的争议非常大,有的跟帖者上设有站长、版主、稽查员等,在该文章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并没有按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该信息进行删除,而且让该文继续留在网页上,导致该文章长期被多次点击阅读,扩大影响。(3)涉讼文章发表以后,赛格轻公司及时电话告知易讯公司此文章存在虚假成分及侵权事实,后来公司经理及律师,也亲自到易讯公司进行干涉要求删除该文,但易讯公司以种种理由进行推托,最终只是锁定该文章,其他人虽然无法发表意见但照样可以阅读该文章。直至2006317日,易讯公司在接到本案的应诉通知以后才将该文章予以删除,从2006218日至317日这整整一个月的时间内,在赛格轻公司告知该文虚假及侵权的情况下,易讯公司仍将该文章在其经营网站上停留一个月,已对赛格轻公司及产品的评价造成影响。赛格轻公司认为易讯公司作为网站的经营者对发表其网站的言行放任不管的话,无异于以消极被动的方式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的受损后果不断扩大,易讯公司在本案中是有过错的,依法应对给赛格轻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另,即便是像易讯公司陈述一样,该文不代表其网站观点,且并非其所为,但易讯公司至今也未提供文章发表者的真实身份。赛格轻公司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照准其在起诉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易讯公司答辩称:(1)论坛作为电子公告服务的一种形式,上网用户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地在论坛上发表言论。该争议信息是用户直接在论坛上发布的,不是站方对上网用户的文章以自己的名义发布的,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和与用户之间的《易讯e京网络服务协议》第十一条的约定,以及易讯公司在e京网站的每个页面的声明,上述争议信息代表的是用户的立场,不代表站方立场,应对其发布的信息负责的是上网用户而非站方。(2)法律、法规及有关的部门规章均没有要求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对上网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的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在客观也不具备对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的能力,因为上网用户向网络上传递信息是自动的,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无法事先知悉该信息的内容。在此情况下,易讯公司在网站的每个页面均声明用户需对其发表的信息完全负责,用户发表的信息不代表站方立场,并提醒用户在网页上发布信息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发布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信息。在用户的注册过程中,要求用户仔细阅读易讯e京网络服务协议、e京社区站规和中国互联网有关的法律法规,并视同用户已阅读上述文章及接受易讯的网络服务协议,上述文章均包含了要求用户在网页上发布信息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发布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信息,并必须对其发布的信息负责的内容。为处理好因上网用户在易讯网络上发布信息引起的纠纷,易讯公司在2005817日又在e京网站发布了《商业信息纠纷处理流程》;易讯公司已对e京网站履行了必要的管理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防止上网用户利用e京网站对他人进行侵权事件的发生,不存在过错。(3)由于争议信息内容较为具体,文中说明的消息来源也较为明确,不具备明显捏造事实诋毁他人的情形,且文中既没有侮辱性的语言,也没有明显可供判断违法的语句。任何包括车载GPS系统在内的车辆,防盗系统都只能给车辆多带来一份安全,增加一份保障而已,但并不能绝对防盗,因此安装了车载GPS系统后出现车辆被盗后查不到的情况是完全可能的。文中所提到的丢车指的是安装了赛格轻GPS产品的车,而以赛格轻名称经营GPS产品的经营商并不只赛格轻公司一家。即使赛格轻公司真的没出现过丢车后查不到的情况也不能证明该信息失实。车主诉深圳赛格轻的案例表明,安装了赛格轻的车载GPS系统的汽车曾经出现过丢车而且不知道的情况。而且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上网用户在论坛上发帖是言论自由的体现,电子服务提供者不得随意删除上网用户发布的信息,除非该信息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禁止性规定。上述争议信息的内容根本无法识别出该信息失实的证据,赛格轻公司也没有向易讯公司提交该争议信息失实的证据,也不是明显属于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或者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内容,易讯公司没有对上述争议信息进行及时删除的义务。易讯公司在后来采取的锁定争议信息,告知按《商业信息纠纷处理流程》的规定提交书面协调申请函以及在接到法院领取本案应诉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的通知当晚删除该争议信息等措施,是属于履行网络监控管理义务的行为。易讯公司所采取的措施是慎重的,既考虑到对上网用户言论自由的保护,也考虑到避免由于该争议信息如果失实可能导致赛格轻公司受到的损害,没有不当之处。赛格轻公司提出的该争议信息对其构成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认定。(4)车载GPS系统虽然能给车辆多带来一份安全保障。但由于某些车载GPS系统运营商广告宣传的影响及消费者对车载GPS系统理解的不足,无形中也会使有些消费者因安装了车载GPS系统而淡化了对车辆的防盗意识,因此,安装了车载GPS系统的车辆被盗后查不到的事实在网络上披露,实际上会引起加强消费者的防盗意识,促进运营商加强监控的作用。由于车载GPS系统防盗的局限性,偶尔出现车辆被盗后找不到本来是正常的事。因此对于上网用户在网络上发布的车辆被盗消息及对车载GPS产品的评价和讨论,易讯公司作为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不得随意删除。上网用户发表的信息在易讯公司的网站上被多次阅读,本来就是易讯公司的服务范围。赛格轻公司所说的有的跟贴者上设有站长、版主、稽查员等,纯属子虚乌有。易讯公司作为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不能听任不明身份的人的片面之词而随意删除上网用户发布的信息,否则可能会导致与信息发布者之间产生法律问题。易讯公司未马上删除上述争议信息,并不存在过错。根据法律的要求记录上网用户的相关信息,同时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权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与用户之间的《易讯e京网络服务协议》的规定,易讯公司负有为上网用户个人信息保密的义务,用户个人信息仅在国家有关机关查询时,才会予以提供。而赛格轻公司也从未要求易讯公司提供上述争议信息发布者在e京网站记录的个人信息,因此,易讯公司未提供争议信息发布者的身份信息一点都构不成所谓的侵权或过错理由。易讯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在对网络运行进行管理时,对发表在该网站上的《赛格轻又丢车》一文是否存在着侵权行为的问题。第一,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对上网用户在网站上发表文章,并没有进行事前审核义务,在网络运行的实际过程中,要实现该项操作也属不可能;第二,上网用户在被上诉人网站所发表的本案争议文章,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即使该文章在事实、依据方面存在某些缺失,要求被上诉人立即做出识别,停止传输,并没有法律依据;第三,当上诉人认为该文章存在内容失实,贬低、诋毁其企业信誉而向被上诉人提出交涉时,被上诉人已采取措施锁定该信息,并要求上诉人提交书面函件等有关资料,以便核实身份及采取下一步的措施,但上诉人对此并不予采纳和配合。在被上诉人确认了上诉人的身份、要求等情况下,立即删除该争议文章,其做法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判断标准范围内履行网络的监控管理义务。综上所述,对发表在e京网站上的《赛格轻又丢车》一文,被上诉人在客观上不存在侵权的事实,主观上也没有侵权的故意,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分析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